本協會系依據佛曆2509年(西元1966年)商會條列而成立,隸屬曼谷區商會登記處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之名稱:本商會中文名稱為“泰中經貿促進會” 英文名稱:THAI-CHINA PROMOTIVE ECONOMIC TRADE ASSOCITION 泰文名稱:สมาคมการค้าส่งเสริมเศรษฐกิจไทย-จีน 以後在本章程中所稱“商會”一詞,乃指“泰中經貿促進會”
第二條 商會之辦事處設於:14 soi koonbon 13, ramintha,kannayao,Bangkok,10230 電話:081-580-2991 088-247-6629 081-257-9316 傳真:02-5574738 網址:Http://www.thailand-chinatrade.com/ 電子郵箱:thailandchina@hotmail.com; 2265438806@qq.com
第三條 商會之印章及圖像有如下列: 一、 商會之印章有如下之形狀: 印章為橢圓形 中帶T.C.E.T英文字母 下列泰文、英文、中文之本會名稱。 二、 商會之會旗及會歌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商會之宗旨如下列: 一、促進泰王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工商、金融業之管運與合作。 二、支持及協助商會會員,解決各種困難,包括與會外人士協調,維護共同的目標和秩序,關注 國內外市場的動向及與商會會員相關的產品資訊,為保護國家的禮儀和促進工商、金融、經濟、社會的穩定。 三、分析研究有關的專業,交換專業知識及相關商業訊息。 四、在商會會員允許的前提下,收集有關會員所經營之業務統計,商業文件資料或市場訊息。 五、促進會員生產或銷售產品的質量,會員應遵照標準并研究、生產、開發、銷售更好、更有質量的產品。 六、協助與配合當地政府,同時促進工商業、金融、合資方面,使之達到高水平以符合政府的政策。 七、促進生產發展,為使商品足以供應國內外市場的需求。 八、為使商會之業務能順利運作,商會可以與會員進行协定后制定會員必須履行之規定。 九、協助調解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和本會會員與外人之業務糾紛。 十、沒有安置撞球遊戲之宗旨。 、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身份
第五條 會員之種類、商會之會員可分為下列三類及應有之資格 一、普通會員:泰國或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個人或合法註冊之法人財團。 二、特別會員:合法作商業登記之泰國或中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或法人,經營企業、貿易、實業、金融等。 三、榮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社會德高望重或對本會有貢獻者,得體聘之,而得到該人士同意者。
第六條 會員之資格:除了要有第五條資格外,應該含有以下資格: 一、 普通會員: 按泰國法律合法登記從事工、商或金融業之中國際僑民或泰籍人士依據本商會章程申請為會員者。 1、 以屆法定年齡者。 2、 非破產者菲無行為能力者或類似無行為能力者。 3、 未曾經受法庭最終判刑入獄者但屬輕微之罪過或是不高於輕微罪過之刑責或是其罪行出於疏忽所 造成者不在此限。 4、 未患有社會嫌棄之疾病者。 5、 有相當穩固之經濟基礎者。 6、 品行行為光明正大者。 二、 法人會員: 1、 非破產者。 2、 有相當穩固之經濟基礎者。 3、 用六條一的條件管制法人會員授權之代表人,依第十條規定被授權者。
第七條 申請入會程式: 有意參加本會為會員或非普通會員者,須依本商會所規定之表格向本商會申請及繳納入會費,此包括基金費,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費(如果有的)。申請者要有二位普通會員保證。
第八條 入會審核: 申請加入為會員之表格,必須經過相關理事之審查通過認同後,始得成為本商會之正式會員。申請表呈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呈理事會表决是否接納,7天內書面通知。
第九條 會員之生效日期: 會員籍系自商會通知文書發出之日開始正式生效,即已登記及付費者。
第十條 法人會員須任命一位有權代表其本人(法人)之代表人,以便代替法人執行其義務及行使 其權利,應與個人會員享有同等權益,惟該代表之人不得另行再委託他人或是委任他人為代理。一個無權在本會代表一家法人以上之會員身份。
第十一條 任何會員有下列事情視為已經失去會籍 一、 逝世或失去法人資格。 二、 喪失按第五條之會員資格者。 三、 向理事會辭棄會籍獲准者。 四、 經法庭宣告破產者。 五、 被法庭判決為無作為能力者,或近似無作為能力者。 六、 被法院最終判決坐牢者,輕罪者或低於輕罪者不限。 七、 因下列因素被視棄會籍者: 1、 故意使本會名譽損失者。 2、 故意違反規章者。 3、 接到通知,限期30天內不繳納會員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名冊: 商會必須造具會員名冊保存在商會之辦公室,普應注明下列資料: 一、 會員之姓名及國籍。 二、 營業之行號及營業之種類。 三、 會員之辦公室地點。 四、 會員之入會日期。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 商會之會員得享有下列之權益: 三、 商會之會員得按本商會宗旨及佛曆2509年商會條例之規定享有商會所提供之各項工商服務之 權益。 四、 會員得在本商會宗旨範圍內,向商會或理事會提議或建議有關商會事務,俾使商會更為進步及發展。 五、 會員得要求查核商會之業務及財產,但必須以書面向秘書長或主辦各項事務之理事申請。 六、 參加會員大會,向大會發表意見,及向商會之理事提出質詢及提案。 七、 有權佩戴本會之會徽。 八、 唯有普通會員得在大會享有投表權,及推選或被選為理事。
第十四條 會員之義務: 一、必須遵守商會之章程,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議并必須認真與忠誠執行商會所委任之任務。 二、維護商會之名譽及權益,并負責保守大會有保密區分之決議及商會會務執行辦法之秘密以避免招致商會之損失。 三、同心同德,貫徹始終共謀促進商會之繁榮及進步。 四、發揚會員與會員之團結互助之精神,及在業務上應有相互支援之理念。 五、按商會之規定繳納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費。 六、任何會員更改名稱、姓名、國籍、地址、行業或法人之代表人,必須自更改日起七天內,以書面向秘書長報備。
第五章 登記會員、會費、基金費及特別贊助費
第十五章 參加為會員之基金費及會員年費: 理事长 100000株 永久名誉会长2000000株 一、副会长必須繳納基金費 50000銖 二、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基金費(或稱登記費) 10000銖 每年會員年費 5000銖 三、非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基金費(或稱登記費) 10000銖 每年會員年費 15000銖
四、理事会成员,经理 25000株 五•对特别人员有优惠及免费 第十六條 特別贊助費: 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過,商會得向會員徽收特別贊助費,須有3/4同意票表决通過。
第六章 本會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商會必須成立推行會務之委員會,稱為理事會,負責執行商會章程規定之宗旨及事務并為商會之代表與外界接觸。理事會之成員包括普通會員(法人普通會員,個人普通會員),并由會員推選或選舉之,經委任之人數不少於9人以上,及不超過25人。 除非該次之會員大會另有其他決議,選舉理事是以推選方式推行之,即由兩位普通會員(法人普通會員或個人普通會員)推舉為理事,由大會選舉,得分高者入選依所需理事人數,每屆之普通會員,僅得行使推選理事權一次為限,最後分數若有二人相同,再表决之。 規定每屆理事會按互選方式,推選一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會員等級主任各一名,其他任務職位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本商會每屆理事會之任期為二年,依法限180天內完成新屆選舉。依照佛曆2509年商會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已經卸任之理事可以被選任或推選後屆之理事。但商會理事不可連任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之離職:具有下述情況者免除其理事職務。 一、屆滿任期。 二、經過理事之同意辭去理事,但依第十七條第三段規定變更職位者不在此限。 三、脫離商會會員之會籍者。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剝奪其理監事之職位者。 五、泰國商業部部長依所佛曆2509年商條例第三十三挑所命令離職者。 六、抵觸佛曆2509年商會條例而被法庭判罪者。 如果根據第十條,法人團體所委任之代表人獲選認為理事,不幸逝世或離職不是該會員之代表人,該會員新的代表人得繼續擔任該理事職位。
第十九條 理事在任期屆滿前離職: 經理事會通過委任任何普通會員填補離職之理事,惟其任期後限於其前任法定限期或與當屆其他理事同。全體理事會在屆滿以前辭職,則規定應由離職之理事會在180天內執行召開會員大會,以便重新改選理事會。此個案可通融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條施行之。按上述程式所選出來之理事會,其任期以迄該離職之理事會法定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之議事法定人數: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二分之一理事人數出席,始構成開會議理事法定人數。倘理事會的在職理事,少於全部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應由在職之理事委任任何一位普通會員或多位普通會員為理事,以湊足理事會之法定人數,俾得進行召開會員大會,或執行任何會務以便保障商會之利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 以簡單多數為決議,每位理事僅得投一票,如果所投之票數相等時,主持會議之主席有權多投一票以為決議。 如果理事會所決議之事務,有抵觸法律或商會章程者話,則該決議無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長為當然之會議主席,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其任務則由次序,由資深之副理事長代理,如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其任務則由會議推選出一位理事,在該次之會議中為臨時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 規定理事會必須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必要時理事長或代理之理事或由不少過全部理事五人以上可以要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就職: 當新一屆理事選舉或推選後事後,前屆任期屆滿之理事,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曼谷區商會登記處註冊新一屆之理事,自向商會登記處申請註冊之日起,於三十天內必須將任務移交予新屆之理事。 倘遇商會登記處尚未核准註冊新屆之理事,及任期屆滿之理事尚未把任務移交,商會會務仍應由任期屆滿之理事會負責,以迄商會登記處核准新一屆之理事註冊,及新一屆之理事就職移交後事為止。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權利及義務: 一、依照商會之章程及理事會決議案執行管理商會之業務及財務。 二、自理事中選舉或選舉適才之士,俾擔任理事會中各級主要職務。 三、按商會之章程制定商會之行政實施細則。 四、聘任或委任商會外之人擔任理事會之顧問或名譽顧問,及辦事職員,研究發展其他屬於商會範圍之事務,以確保商會任務之順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理事會中重要職位之權力及責任: 一、理事長: (會長)依照法律是商會之總裁。負責督導管理商會,依照章程及商會行政規定執行會務,是商會對外聯繫事務之代表,也是理事會會議之主席,及會員大會會議之主席。 二、副理事長: (副會長)為理事長之助手,協助理事長處理其職權及任務內之一切事務,於理事長不在或是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理事長職務。
三、秘書長: 處理來往之檔,保管商會各種檔案,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之秘書,及其他由理事會及理事長交辦之任務,管理督導商會總幹事及其他職員執行業務者。 副秘書長: 為秘書長之助手,協助秘書長執行其職責,秘書長不在或是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秘書長職務。 四、財務長: 負責管理商會之財務收支,會計賬務,保管商會之資產,及財務檔案,及其他理事會所交付之任務。 副財務長: 為財務長之助手,協助財務長執行其職責及任務內之一切事務,於財務長不在或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五、註冊主任(或等級主任): 負責主管會員登錄冊,及其他非關財務的資料文冊,以及執行理事會授與之各項任務。 六、交際主任: 負責維護商會形象,辦公處所次序,保管訪客記錄冊,安排開會場所,接待來客,以及其他理事會交代之各項任務。 七、公關主任: 負責招收會員,廣告宣傳,商會之活動事務及各項業績,以及其他理事交代之各項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在本章管制下,通融用(下列)第七章有關會員大會條款來管制之。
第七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商會之理事會必須於每十二個月內,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此項會員大會例稱為“常年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舉辦會員大會期間之規定: 一、商會於每年度結帳后一百二十天內,必須舉行一次常年會員大會。 二、倘因事實之需要理事會決議認為必須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或經全部普通會員之四分之一以上人數以書面向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之理事申請要求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理事會必須在接獲該申請書後十五天內,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之文書: 理事會必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七天用掛號信,依照會員所登記之地址,或是送交會員代表本人,通知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開會之議程予全體會員。 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必須檢附上次會議之會議記錄(如果有的話),倘屬召開年度常年會員大會,則必須檢附經會計師所審定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收入,費用支出等副本。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議之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必須要有全部普通會員過半數出席始構成法定議事人數。
第三十二條 倘遇未達到大會會員議事之法定人數: 倘遇所召開之會員大會,于約定之時間后一個小時,仍未達議事之法定人數,倘該次會員大會是屬於會員要求召開之非常年會員大會即可宣佈散會。 倘非常會員要求召開者,則可以將該會改期召開,另行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但必須自流會日起十五天內召開之。而下次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多少,都視為達到議事之法定人數,并得運行會議。
第三十三條 商會之理事長為法定會議之主席,倘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則依次由資深之副理事長代理,倘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均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則由大會即席推選任何一位理事充當會議之主席,倘在大會中無任何一位理事出席時,則大會可以推選任何一位會員為該次大會之主席。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投票程式: 唯有普通會員才有權利投票,每位普通會員只有一票之權利。 會員大會對任何提議表决案,以舉手或其他方法表决,并以明顯公開之方式顯示參加表决之會員人數,惟進行表决前或進行中,有理事或兩位普通會員以上要求得進行秘密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 除非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較多數為大會之決議,倘遇人數一樣,無論舉手表决或秘密投票表决,或以其他方法表决,由主持會議之主席,有權投多一票為決議之。
第三十六條 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如生效力之事項: 一、確認上次會員大會之記錄。 二、確認本年度執行會務之報告書(如果有的話)。 三、核准商會之資產負債表(如果有的話)。 四、選舉新屆理事會(若是年任期已滿)。 五、選舉商會年度顧問、年度審計師及決定雇用費(若有)。 六、其他必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月度會員會議:有關常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外之會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商會任何其他會議,每次開會必須作成書面記錄,并應于下一次開會時提出確認,經確認之會議記錄,會員可在辦公時間內向商會索閱。
第八章 商會之財政、特別基金及賬務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及年終日期: 規定于每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日為商會會計年度終止日期。
第四十條 算及資產負債表: 定理事會必須在會計年度終止日,結帳及造具資產負債表,并應于當年二月底之前,送請法定會計師核查,會計師必須于當年常年會員大會召開日之前30天內完成核查賬務之任務。負債獲會計師之簽證后,理事會必須自年度終止日起在一百二十天內提出常年會員大會報告,以便常年會員大會進行研判及標準。會必須將商會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副本于會員大會核准通過在三十天內,向曼谷區商會登記處報備。會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必須存放商會之辦公室,以備會員查閱。
第四十一條 會計師之權責: 會計師有權查閱商會各類帳簿,帳目及有關商會賬務之文件,并有權查閱有關負債賬務及文件之理事及商會職員,各該理事及商會職員必須給予充分協助與方便,俾完成、檢查之任務。
第四十二條 保存帳簿及財務檔: 必須放於商會之辦公處所,由財務長負責督導保管。
第四十三條 商會之財務: 商會之現今理事會認可后必須以商會之名義存于商會法定住址附近之任何一間或多間商業銀行。 商會得存這不逾兩萬株現今,以供商會事務費用之零用周轉金并由財務長或其授權之職員保管。 商會對銀行存提款項及財務收支必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會同大會授權之理事,或財務長兩人聯署簽名始具法定效力。
第四十四條 商會撥款程式: 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會同秘書長兩人簽署簽名始具效力撥付有關商業業務之款項,但每次以不超過五萬泰銖為限。 倘一次付款超過五萬銖者,每次必須通過理事會之表决得撥付。
第四十五條 特別基金: 商會經理事通過得向商會以外之人或和商會會員募集基金,惟不得抵觸法律之規定,使用于會務之推行及促進商會之發展。
第九章 修改章程、解散商會之辦法及付清賬務
第四十六條 商會章程修訂及登出: 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決議決定之,其決議效力有全部出席會議之普通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 始得決議。
第四十七條 解散商會:本商會或可因下列之事故而解散之: 一、 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數通過解散商會之決議。 二、 商會依法宣告破產。 三、 泰國商業部長依據佛曆2509年商會條例中第三十六項之權力,命令解散商會。
第四十八條 付清賬務: 當商會因上述第四十七條之事故而必須解散時,商會必須根據佛曆2059年商會條列之規定進行清算。 如果是解散之原因是由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法應由該次會員大會選任負責清算之工作人員,倘因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事故解散時,依法由全部經向曼谷區登記處登記在案之最後一屆理事,為負責清算人員。 商會經清理張午後,其結餘之資產,必須捐給泰國國內一處或多處任何慈善有關之法人團體,但需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章 臨時規章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曼谷區登記商會處批准設立后,依法全部發起人為臨時之理事,以迄本會章程選出理事為止,惟商會必須自核准設立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理事。 據上述規定由首屆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其任期若距離會計年度終結日少於三個月者,可用第十七條第四段(任期),以年終日為理事會開始日。
第五十條 准本章程第七條規定,所有發起人,應參加為普通會員。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之章程,自獲得曼谷區商會登記處批准設立之日起,開始生效、 |